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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处级),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法规草案稿;拟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拟订和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对与法制委员会职责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制建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4、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5、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审查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与其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提出意见;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以及本省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
  7、负责联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审理与立法有关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常委会副主任或常委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