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海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海南省的18个省辖市、县、自治县和驻海南省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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